75岁老人撞人致死,最多可获赔多少钱?
时间:2024-04-09 10:30:10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餐食补助费用、营养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方法根据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如遇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也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每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餐食补助费用、营养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损失计算

交通事故损失计算的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计算,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损失和时间损失。其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分别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执行。而责任损失和时间损失的赔偿标准,则依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失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其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四)机动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赔偿责任:(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2)醉酒的;(3)吸毒的;(4)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5)载货载客超过规定限速或者载物超过规定限重,或者违反规定装载物的;(6)使用被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7)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8)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的;(9)驾驶未取得旅游运输许可的旅游客运车辆的;(10)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或者超过规定时速200%行驶的机动车的;(11)在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继续行驶,造成后果的。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损失的计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确定,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年有所变化,但死者的亲属可向责任人主张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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