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申请低保业务在哪办理
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委会
二.珠海申请低保业务的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材料→(2日内)公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5日)→(5日内)调查核实→(2日内)签署意见报辖区医疗保障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辖区医疗保障分局及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辖区医疗保障分局受理材料→(5日内)核准→通知申请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核准名单→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5日内)核算并支付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救助对象,享受完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
辖区医疗保障分局→(5日内)核算医疗救助→(5日内)支付
窗口办理流程:
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材料→(2日内)公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5日)→(5日内)调查核实→(2日内)签署意见报辖区医疗保障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辖区医疗保障分局及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辖区医疗保障分局受理材料→(5日内)核准→通知申请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核准名单→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5日内)核算并支付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救助对象,享受完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
辖区医疗保障分局→(5日内)核算医疗救助→(5日内)支付
(以上日均指工作日)
三.珠海申请低保业务的设定依据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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