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2、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至少包括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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