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民权县法院在上诉案件移送卷宗前,要求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认真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随案移送至二审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对当事人通知、传唤、送达的依据。
一、送达地址应当有当事人自己或其代表人填写,当事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具体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指定代收人、代收人的送达地址、具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应详细、如实填写,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当事人在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之前,应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以保证送达地址的是的正确性、有效性,以保证诉讼文书及时、有效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如是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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