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9:00-16:30
二、新余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受理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本级登记范围:有限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在镜湖区且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元、住所在弋江区且注册资本大于3000万元)、江北产业集中区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全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登记范围由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三、新余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设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改)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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