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竞业禁止协议解除权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规定了用人单位撤销权和劳动者撤销权。(一)用人单位撤销权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项规定给予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无条件权利。这项规定似乎只承认竞业禁止协议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利益和雇主的商业秘密
(II)工人的撤销权
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IV)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在终止或终止后三个月内因雇主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支持其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劳动合同的解除。“本条赋予劳动者终止过错的权利,即当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可以终止协议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让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一项保护自身业务的权利秘密。这既是一项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但是,这一"豁免"应以公平为基础,而不应以损害职工权益为考虑。具体体现为: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第二,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如果雇主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雇员。法律、法规对提前通知时间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应遵守原协议,并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是他们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如果雇主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协议支付经济补偿,他们可以向雇主索赔。如果雇主仍然不付款,工人可以取消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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