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良高度关注的杀人焚尸案,终于有了结果。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由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份,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认识后,认为受害人有钱,胡某便邀约彭某、冯某共谋抢劫受害人后将其杀害,并用汽油焚烧尸体,冯某提出作案地点。
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冯某、付某买来汽油,当晚10时许,被告人胡某将受害人骗至其家后转至一废弃矿洞内,在洞底,四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30余元及银行卡两张,在逼问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四人先后用刀对受害人进行刺杀,并将购买的汽油倒在受害人身上,受害人死后,胡某将汽油点燃焚烧受害人尸体。抢劫的银行卡一张因余额不足100元,另一张密码遗失而未取到钱。庭审过后,被告人彭某向法庭交来民事赔偿款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将被害人杀死,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并将尸体焚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胡某在案件中提出犯意,邀约他人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应对其严惩;被告人冯某、彭某、付某为从犯,对三被告可从轻判处,被告人付某系前三被告预谋后邀约参与犯罪,在案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根据法律规定,对杀人焚尸案四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口头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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