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两车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车物损失的,不用打110,直接打保险公司报案?
答:对。但只有事故双方都是在上海投保的才适用新的报案理赔办法。若一方为外地车辆并是在外地上的保险,则仍要报警通过民警处理。
2.事故双方是否需要去同一个定损点?
答:不必。可以分开定损,但保险公司会要求看双方车辆的物损情况。
3.要在事故现场附近等保险员?还是去定损点?
答:定损主要是保险公司,如果不等保险公司过来,也可以去上面指定的定损点。
4.车物损2000元以内的情况,如何赔偿?
答:当事人投保交强险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按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有责限额2000元、无责限额400元)的范围内赔偿;当事人投保的是原第三者责任险的,参照交强险的有责限额进行赔偿,但无责不赔偿。例如,追尾前车无责后车全责。如果两车都有交强险,后车可向前车要求不超过400元的赔偿;另一方面,前车要求后车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内。如果,在同样的追尾中,前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后车为交强险,则前车不必赔偿后车车损。
5.定完损之后是:双方把钱互相付了,再找保险公司赔?还是保险公司可以垫付?
答:如果是大的保险公司如平安等可以直接由相关的4S店直接维修,双方各自进保,不需自己垫钱。
超过2000元车物损的情况: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其超出的部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损失由当事人所负的事故责任相应承担经济赔偿。
经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可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持双方确认的交通事故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到事发地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受理并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金额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进行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核损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提醒的是,申请评估机构定损的车辆必须是未经修复的车辆,事故车辆一经修复后,评估机构将不予受理定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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