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初,时任四川省江油市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友为使公司顺利改制为股份公司募集更多资金,指使员工虚拟211名自然人出资1828万元为发起人,和四川江油市茶叶公司等5家法人共同发起成立四川绿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伪造了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认购股份表以及211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
1998年4月,经四川省体改委批复同意该股份公司成立,批复文件同时明确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有股份不得转让。
1998年5月,绿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某友即带领被告人龚某义等人到以前江油茶叶公司集资户较多的干休所等处向集资户进行债转股和现金购买股票的宣传,吸引了大量集资户和社会公众来办理业务。此外,被告人龚某义等人还在绵阳科学城等地设点发售绿源公司股票。通过一系列宣传、发售活动,绿源公司迅速将所谓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828万股股票全部发售完毕。
2000年,绿源公司正式更名为绿源集团,其股票须计零后变更名称重新托管。陈某友等人趁机将江油茶叶公司持有的法人股票全部量化到若干个人名下,并安排员工联系对外发售了近1000万股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6月,绿源集团将股票陆续转至成都托管中心进行托管。因该中心要求股票构成须与发起设立时一致,陈某友等人遂将前阶段出售的近1000万股股票暂时收回。后陈某友利用一份虚构的江油市体改委文件于2001年10月和2002年2月分两次在成都托管中心将2000万股法人持有股量化到若干个人名下。其中1000余万股用于交还上述暂收回的股票外,其余均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或出售。
2006年2月,经四川省绵阳市兴瑞司法鉴定所对绿源公司1998年及1999年对外发行股票的12本凭证进行查证,发现其以绿源公司名义发行股票共计2200多万股,获取现金22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且不能及时清退,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陈某友、龚某义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单位四川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陈某友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龚某义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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