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拒绝支付。持票人用欺诈、盗窃、胁迫的手段取得一些汇票的,票据的债务人也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明知有欺诈、盗窃、胁迫行为,但是还是恶意取得汇票的,也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明知道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取得票据的,也可以拒绝付款。
金融票据债务人是什么?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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