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
时间:2023-02-25 08:40:42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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