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补助规定在大兴地区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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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文件

京兴政发[2004]2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大兴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3年10月31日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3年11月3日第77次区委书记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日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具体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区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属于1982年(含)以前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标准为0.25亩(折合167平方米);每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给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0.4亩以上至0.6亩以内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30%的补偿,超过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凡上楼安置的拆迁户,宅基地给予区位价补偿。

(一)黄村镇、西红门镇、旧宫镇、亦庄镇、瀛海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850元—16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800—3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二)青云店镇、魏善庄镇、安定镇、长子营镇、采育镇、礼贤镇、庞各庄镇、北臧村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98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200—2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按照定向安置房屋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补偿认定;超出部分按照该房屋重置重新价的50%给予补偿。

2003年8月1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拆除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

四、经营性用房的停产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特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拆迁的房屋一致,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以实测的经营面积认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生产经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1000元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行为,不给予补偿。

五、搬家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提前一天给予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认定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所宅基地院内有三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内外无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的。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户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该地区宅基地区位价乘以60平方米计算。此项补偿款应专项用于购买安置楼房。

七、另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对于有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外,还应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但原老宅基地超过0.4亩却未超过0.6亩部分按当时宅基地区位价格30%给予补偿。

八、本规定由大兴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城镇建设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规定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月2日印发

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的房屋拆迁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执政理念,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依兰县实际,特制定《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一、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电话迁移费66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

(4)民用电表迁移费500元、互联网迁移费40元。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1)非住宅中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备、设施的搬迁、拆装费按规定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5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二、房屋拆迁临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二)非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产权人与使用人各得临迁补助费的50%。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三、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助标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按照依房联发[2009]01号文件确定。

四、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县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得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该房屋必须达到室内层高2.5米以上,墙厚37厘米以上(含37厘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房屋产权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600元。

1、具有拆迁范围内依兰县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补助标准

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1、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

六、个体工商户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按上年度平均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确定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损失补助。

七、对特困家庭给予照顾的标准

1、被拆迁人是特困户的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每户补助4000元。

2、被拆迁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一级、二级以上的),凭《残疾证》和户口,每户补助8000元。

八、我县拆迁房屋最低保护价

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总补偿价格低于30000元的,按30000元给予补偿。

九、拆迁奖励标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住宅用户每户奖励5000元,非住宅用户每户奖励8000元。

地上构筑物没有补偿标准的按其成本价格从不可预见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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