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孩子的姓氏变更是被允许进行操作的。
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规定,子女既有权选择跟随父亲的姓氏,同时也有着跟随母亲姓氏的权利。
一般来说,当子女降生人世以后,他们的姓名已经经过了双亲双方的共同商议和决定,因此孩子姓名的修正与改变,理所应当地需要得到双亲双方的共同认可和同意。
当夫妻间发生离婚这样的重大事件时,无论是哪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面地修改孩子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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