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示标志警告标志是一种道路交通标志,用来告知驾驶或行人前方的道路有危险。在大多数的国家,警告标志的形状都是等边三角形,以白色作为底色并搭配粗的红色边框。然而每个国家的底色以及边框的颜色和粗细皆有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与澳门除外),警告标志是黑色的边框搭配黄底。在瑞典、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克罗地亚、芬兰、冰岛、希腊、马其顿共和国和波兰,警告标志是红色边框搭配琥珀色底。这是气候因素影响了颜色的选择,在这些经常下雪的地区,比起红色配白色的标志,红色配琥珀色的标志较容易引起注意。斯匹兹卑尔根群岛的北极熊警告标志,由白底上的黑熊改为黑底上的白熊(皆为红色边框的三角形标志)。某些使用白底标志的国家在道路施工或其他工程的标志上则会选用琥珀色。某些国家的警告标志是菱形的。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泰国、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和马来西亚,警告标志是黄色的底搭配黑色的边框和图案,而且通常都是菱形的,而临时标志(通常是施工标志)则是橘色底搭配黑色边框。爱尔兰共和国的标示也与欧洲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标准不同。中华民国(台湾)的道路交通号志警告牌大多为白底红框三角形或白底红框圆形。一般警示标志使用在其他标准标志无法表现的危险、障碍或道路状况。通常是一个标有惊叹号的三角形标示,下方在搭配以当地语言书写的危险、障碍或状况说明告示牌。在使用菱形作为标准警告标志形状的国家,解释的文字会直接书写在标志上,或是可能会仅标示“注意”等简单文字,也有可能搭配辅助的说明标志。
二、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5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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