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动产所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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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进一步规定:“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不动产倒塌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由不动产质量低劣引起倒塌情形下,质量低劣的过错不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第三人人为地破坏不动产引起倒塌情形下,直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实际管理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林木折断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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