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行业法令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前和招标后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招标前,招标人应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二)招标方式、分标方案;
(三)招标计划安排;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六)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未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下阶段工作。经过招标报告备案审查合格后,招标人可以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招标人主持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备案。
第七条备案审查批复一般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后七日内完成。
第八条本办法由襄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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