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后所导致的人体伤残。根据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分为10级,从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的具体数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以下就鉴定的相关事项作一简述:鉴定的申请时间应在治疗终结时。鉴定的申请部门是向交警部门申请。
一、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适用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从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来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等级的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他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具体地,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呢?
首先,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否能够适用。由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为狭义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且工伤中伤残补助金与人身损害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不能既按照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后,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这显然矛盾的。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雇员在从事被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适用该标准。
其次,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否能够适用。虽然雇员在从事被雇佣活动中受伤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样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已明确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因此,雇员在从事被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也不能适用该标准。
由于上述两个鉴定标准均不能适用,因此只能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且此种情况符合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二、武汉伤残鉴定在什么地方可以做
应视具体的伤残性质而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市级司法鉴定所等,职工因工伤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法医鉴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法医机构鉴定,不属于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范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评定内容分为一级至十级十个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评定内容分为一级至十级十个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职工因工伤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内容分为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作为加害人定罪、量刑或治安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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