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最新办法内容
时间:2023-06-03 10:12:32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安置方式

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的安置方式。集镇规划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和泡菜产业园区实行统规统建方式安置;本人自愿申请,可实行货币安置。

(一)统规统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集镇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房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安置房标准。安置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人均安置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用于就业安置。

3、本人自愿,可将就业安置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置换为20平方米住房。

(二)统规自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用地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3平方米规划。安置户按照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

2、安置建房补助。安置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被安置人口每人补助2000元安置点平场费及2000元建筑风貌补助费,在安置房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三)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凭商品房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给予每人6万元的住房安置费和每人3万元的就业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再修建住房和商业用房,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仍有房屋的被拆迁农户不得实行货币安置。

(四)属统规自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属异地安置的,安置用地实行土地互换;属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

二、相关条款

1、

户口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人属“轮换工”或回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离退休人员,属统规统建范围的需缴纳2万元/人安置住房费,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不享受商业性用房就业安置;属统规自建范围的,每人可享受33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需缴纳6000元/人基础设施费和相应的土地占用费,不计发安置房平场费及建筑风貌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人的货币安置费,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2、

对符合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人每月计发20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过渡期间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实行统规统建的过渡费发至安置用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止;实行统规自建、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3、拆迁安置建房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实施。申报建设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取。

4、统规统建安置用地,按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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