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开发商欺诈行为有哪些
1、在出售现房的时候,如果开发商把这些质量不好的房子当作高质量的房子销售,那就是一种欺骗。
2、开发商用合格的房屋当做优质工程从中骗取优质工程加价。
3、在销售房屋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房屋不能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
4、虚标清盘价、便宜等欺诈的价格销售房屋。
5、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冒充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6、采取了聘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的销售诱导。
7、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大众媒体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不真实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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