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若采用了侮辱性的言辞对他人进行攻击,那么他将不得不承受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这种违法行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被治安部门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最高五百元的罚款;
其次更为严重情形者,可能会面临最长十日的拘留及同额度的罚款,即所谓“情节较重”的范畴内。
进一步说,当这些言语表现为公开性质的侮辱他人,或者在缺乏真实依据的基础上恶意弥补捏造事实的诽谤时,其威胁他人刑事诉讼甚至行政处罚的意图便昭然若揭。
不幸的是,若所用之词均为虚无编造,便极有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如此背景之下,如若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竟以此种言语对本人造成侮辱或诽谤,那么他便可诉诸于法院获得正义裁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全文5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