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地产广告是构成要约的,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能够建立起合同,使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是需要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等等。
一、民法典关于房地产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民法典关于房地产广告是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如果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例如是希望购买者购买房屋,而作出的一系列承诺等,就是属于要约。
二、民法典关于房地产广告构成要约的条件
构成要约的条件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把上述条件规范为: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把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广告制度的突破。
三、民法典关于房地产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区别
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1.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
2.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
3.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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