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券融资的流程
时间:2023-06-22 21:55:07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如果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

另外,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也是企业债。横店集团、万象集团、太阳纸业等中小企业都曾成功地发行过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所谓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非金融类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个人等公众投资者。

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和证券公司的债券(如短期融资券)在本质上都属于企业债,但金融机构大都不是中小企业,因此本书不予详述。

一、欺诈发行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按资金的来源渠道分为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

融资方式按照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权益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权获得企业的红利。债务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和卖方融资等,企业的债务资本来源可分为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两大类,具体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权益融资包括上市股票融资和非上市股票融资,企业进行上市股票融资主要以公开上市的形式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新股或增资募股获得权益资金,非上市股票融资主要在场外交易市场通过私下协商方式或定向募集方式发行股票,其发行对象往往是各类特定投资者,如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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