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法或声明书的复制件。
(七)对保留意见或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律师本人签字。
四、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五、工作底稿应当是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六、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保存。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有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提供。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七年。
七、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
八、凡律师不制作或不如实制作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不妥善保存或不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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