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在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决前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不应诉答辩的,视为被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诉讼的;(四)保全和提前执行p>(5)允许或禁止撤回诉讼(6)暂停或终止诉讼(7)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暂停或终止执行(9)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10)拒绝执行债权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件(十一)需要裁定解决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决结果和作出裁决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决应记录在书面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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