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下达裁定,将拒不偿还到期债务的第三人胡某的工资每月扣留1200元,直到扣满27350元为止。
去年12月,桃源县漆河镇的陈某因拖欠工程队6位农民工工资27350元,被起诉到法庭。法院判决后,由于陈某负责的工程队没有承接到业务,加上工程款难以收回,导致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执行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为了维护6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绞尽脑汁思考其他执行办法。
今年2月1日,执行法官通过走访调查,掌握到陈某的朋友胡某尚欠其借款45000元,且已过还款期限。遂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向胡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胡某在15日内将45000元中的27350元直接支付给6位农民工,否则强制执行。但是胡某接到通知后,认为自己没有向6位农民工还款的义务,经法官宣传解释法律规定,胡某仍置若罔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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