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谁负责支付建筑工程税费的
时间:2023-09-14 20:45:21 1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是由谁负责支付建筑工程税费的

建筑工程税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代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建筑工程中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应该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那个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以下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

5.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6.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7.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n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n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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