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司法解释梳理
(一)《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主要是针对如何界定《刑法》第30条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问题。
该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该解释第2条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最后,该解释特别指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针对司法实践中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明确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三)《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1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出一辙,均明确表示,在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时候,关键看是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且犯罪所得是不是归单位所有。这是对司法实践中通用的单位名义和违法所得去向并重说的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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