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及其主要条款
时间:2023-07-03 18:05:14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有以下几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推进分类工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垃圾分类四大类是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2、厨余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3、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法律依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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