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的精神,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绝对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立案标准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刑法规定的回应。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有贪污救灾、抢救、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这里,情节较重成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主要依据。那么,究竟什么是情节较重,什么事情节较轻呢?立案标准总结多年来开展反贪污工作的实践经验,吸收借鉴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情节较重的情形用文字作了表述,即“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属于贪污犯罪中情节较重。也就是说,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达到4000元以上,且具有上述较重情节的,对犯罪嫌疑人也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上述较重情节,反贪数额达不到5000元的,对犯罪嫌疑人就不能以贪污罪论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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