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如何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具有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等情节的,以贪污罪立案追诉。犯贪污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中,共犯所负责的犯罪总额可遵循以下三条规则:
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
2、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
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就数额认定而言,共同贪污犯罪与共同盗窃犯罪不应有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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