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贪污罪进行认定?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3-21 09:22:52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对贪污罪进行认定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

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贪污的社会危害性表现是多方面的,数额不是反映贪污社会危害性的惟一因素,其它情节,诸如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侵害的严重程度、贪污公共财产的类型、贪污的手段以及行为人的一般表现及事后的态度也是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更要依此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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