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广西一件骇人听闻的案件开庭审理,一名教师在两年时间内强奸了班上13名小学女生,这些女生都只有七八岁。
这一案件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以\处女膜\是物质为由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诉讼请求在全国尚属首次,律师给处女膜\定价\2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因被强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那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
将处女膜定价20万,这一看似有些荒唐的诉讼请求背后,是推动法律修改,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努力。处女膜物质化的诉讼过程暴露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缺陷。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责任,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前的个人侵权行为结果,其中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企业破产民事责任的纠纷和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性质上属于公司诉讼中有关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但基于建立完善的破产责任制度考虑,特别将上述两种情形纳人破产程序中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由的适用范围,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此外,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基于破产法上的无效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而设立,属于典型的破产法上的民事责任。此类行为虽然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但仍然表现为债务人整体责任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的减少,故将其纳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案由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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