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时,车主应携带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当地税务机构提交申请,便可获得车船税的相应退还款项。
是的,机动车在执行报废程序之后,所应缴纳的车船税是可以得到全额退回的。
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对于在一整个财政年度中已经完成缴税义务的机动车,若不幸遭遇盗窃、损毁或消失的情况,纳税人即可凭借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以及税收已经足额缴纳的凭证,向其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主管机构申请退还从车辆被盗窃、损毁或消失的当月开始直至本年度结束这一期间所需缴纳的全部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税[2007]46号)第十四条规则,
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掉的,征税人可以凭有关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和完税证实,向征税地点地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请求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掉月份起至该征税年度终了时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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