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中,对存货人一般有如下约定:
1、按合同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材料;
2、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储存物品的性质,防止危险和腐烂,并提供保管、运输等相关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存货人违反本义务时,保管人有权拒绝货物;存货人应当承担保管人接受货物并为避免货物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保管人因接受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4、仓储物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
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存放仓储物品而获得的报酬。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向保管人支付。
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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