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的条件包括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在津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和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而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申请随迁落户的条件则是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且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积分落户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2.申请人必须在津持有天津市居住证;
3.申请人必须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
(二)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申请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天津积分落户政策
天津积分落户政策是针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士在津定居发展。根据该政策,申请人需要通过积分落户,达到相应的分数标准,才能在津申请办理积分落户。
从法律层面来看,该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公民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根据该政策的实施,积分落户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士,需要通过申请积分落户,才能在津申请办理积分落户。这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该政策的具体实施,申请积分落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这些证明材料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虚假证明、伪造证明等,这给一些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综上所述,天津积分落户政策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士在津定居发展,但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法的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关注和纠正。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合法性,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天津积分落户政策在法律层面上存在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关注和纠正。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合法性,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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