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仲裁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预交。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也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由于仲裁书中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有关事项,依法对其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二)案件处理费及其征收。案件处理费,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实际上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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