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出现如下两种重大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利要求退房:
第一种情况,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如果购买者觉得建筑本体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可以选择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该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核实。经过权威机构的再次检验,如果确认确实存在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那么购买者完全有权据此要求终止购房合同并退回所购房产;
同时对于给购买者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商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那么购买者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解除购房合同以及索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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