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自盖房屋的简介
城市居民自建房屋出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当时我国能提供居民居住的正式用房并不充足。因此,自建房的形式就被默许。自从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建设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属于违建,违建这一概念方才出现。
因此,2008年以前有历史因素存在的自建房屋不应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但自建房屋的法律地位不及有产权证的正式房屋稳固,补偿标准也较正式房屋低,可低不等于严重偏低或没有补偿,自建房屋被违法征收,被征收人该维权的一定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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