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结束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在听证前七日需要通知当事人,之后在听证当天,调查人员需要提出违法事实和依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在此过程中制作笔录。当事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结束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在听证前七日需要通知当事人,之后在听证当天,调查人员需要提出违法事实和依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在此过程中制作笔录。当事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程 序 相 关 规 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主持;(五)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九)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证据。
以上规定表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具有重要作用。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并且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在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机关也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在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制作笔录,笔录需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限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听证笔录可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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