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接受彩礼反悔订婚的男方可以女方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
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
这种困难明显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就不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
一、领证没有同居彩礼退男方多少?
1、领证没有同居可能需要将彩礼全部退还给男方、也有可能仅需要退还50%、70%等比例的彩礼,具体的退还比例可以由那女双方协商,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则可以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2、通常情形下,未领证未同居,则彩礼100%退还。
未领证已同居,同居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没有关系。彩礼返还一般50%或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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