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标的5万律师诉讼费多少钱
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案事收取500元至5000元的基本代理费,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件按.5%~3.5%收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件按1.5%~2.5%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件按0.5%~1.5%收费;1000万元以上每件按0.25%~0.75%收费。
二、律师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审、重审案件方面,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元至3000元;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一般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谁承担
若无特别说明,律师费自己出,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仍要写在诉讼请求中。
法院不会判由败诉方承担你的律师费。
在中国不是强制的律师代理,就是说国家认为可以不请律师,所以说这个律师费就不是必须得开支,所以法院不支持。除非是侵犯着作权之类的案件等特殊的案件一般是不会支持律师费的;目前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四、哪些案件的律师费在胜诉后可由对方承担
(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5、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民法典》第69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6、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上海法院是支持的,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8、仲裁案件
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但《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其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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