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与被害人之间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受害者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只起诉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起诉时,只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即赔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将被保险人增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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