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搬迁从到达搬迁地点开始,城市在3天以内,农村在10天以内,本人或户籍主持搬迁证明书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搬迁登记,支付搬迁证明书。没有转移证明书的公民,向转移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一、复员、转职和退役军人、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行的证明书二、从海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明书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行的人,由释放机关发行的证明书。
迁户口办理材料有什么?
1、居民户口迁移: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出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2、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出证明》;
(4)转学的还需出具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
(5)退学的需出具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原件。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在成都还是在其他的地方,如果要想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其他地方的话,那么必须要到户口的迁出地来办理证明,售后携带这个证明到户口的迁入地派出所来提交材料,具体的材料包括由公民的身份证件,还有就是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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