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24小时未送看守所该如何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执行刑拘后,至送达看守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待的时间过长,从而发生刑讯逼供问题。当然,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24小时还未送达看守所,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提出控诉,查明具体原因和情况,法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且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1、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3、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n(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n(二)通缉在案的;\n(三)越狱逃跑的;\n(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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