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出入境接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提交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查验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是否规范、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普通护照、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情况。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留存相关资料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比对;
2、申请人有护照法
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予受理,提出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意见,报审批签发机构决定,并记录在案;
3、对发现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出入境审批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受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受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情况。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审核材料后,根据受理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三、发证岗位责任人:出入境接待窗口发证工作人员。普通护照由省级公安机关部门统一制作。证件或签注经制作完毕后由出入境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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