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哪些不足
时间:2023-05-07 20:33:42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虽然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国外《公司法》相比,似乎仍存在一些不足: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当关联交易容易发生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目前,在国际关联交易中,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权回避制度。

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当的关联交易容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目前,在国际关联交易中,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权回避制度。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表决权退出制度只有规定,对非上市公司表决权退出制度没有规定。公司法关于表决回避制度的规定,仅限于第十六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遗憾的是,对容易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监管不力。公司制度的发展有赖于更多人的投资参与,这不仅需要资金充裕的个别大股东的投资,更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公众即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考虑到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如果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会对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现实和潜在的危害。因此,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是必要和合理的。许多国家都实行了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度。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时,超过限额的股份不再享有或者减少表决权。根据比利时《公司法》,单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总表决票数的20%,也不得超过会议总表决票数的40%。在我国,一股独大,公共投资薄弱,配套司法措施落后。与其他国家相比,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用较好,但表决权限制制度却没有规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获取信息的难度和提供证据的能力。考虑到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小股东在信息和数据收集的手段和渠道上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中小股东提起诉讼,他们很难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这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在中小股东诉讼中建立适当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利于平衡双方在实体权益方面的差距。但新《公司法》只规定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制度,没有规定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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