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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