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期。
3。国有股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作为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也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为抵押物。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转让期”内不得转让其股份。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股利分配决定基准日前五日内办理。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制的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辞职。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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