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陈某为鄂-AHHXXX号车的车主,彭某是他聘请的司机,陈某购车后将车挂靠在一家汽运公司名下运营。2018年12月10日,汽运公司在湖北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从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
2018年4月28日晚上9点,彭某在驾驶证过了有效期、还未换新证的情况下,驾驶鄂-AHHXX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文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6月,死者文某的父母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索赔,该院判决湖北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3万元。
该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彭某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没有驾驶资格不属于保险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车主陈某、司机彭某以及汽运公司共同返还先行赔付的交强险11.3万元。
法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驾驶员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驾驶资格考试,即取得驾驶资格,只要未被吊销,均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换证属行政管理范畴,过期未换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
尽管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过期,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彭某换领了新证,因此仅视为驾驶证超期检审,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彭某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故驳回湖北某保险公司要求追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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