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办理条件:
我市辖区内常住人员因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申领出国(境)证件;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申请出国境证件;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受理异地申请。
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证件损毁;
2、证件遗失或者被盗
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的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凭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加急,我处将视情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申请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头像照片(白色背景、深色上衣,规格:33mm×48mm)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四)未满十六周岁申请护照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七)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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